另一方面,法官又必须接受监督,如何解决这种体制上的悖论呢?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探索,找到了一个十分有效的解决方案,那就是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将普通公民引进法庭,通过建立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判断,然后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整个案件作出判决。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这当然是非常正确和及时的,但我们要 问:单靠行政法制的完善,单靠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行政权限和行政程序,能否真正达 到依法行政的目的?严重存在的行政权力的滥用行为,靠什么来制约? 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是 多么的严重和普遍。例如交通事故的 损害赔偿,法律早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不问机动车方面有 无过错,你压死人、压伤人,就一定要赔偿!除非你能够证明受害人是故意的。
就是坏人、犯罪分子,你也不能打,他虽然犯法,但他的人身权 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就促使我们思考,不能说是个别公务员不懂法、个别城市不懂法,一定有深层 次的原因。通过这样一部民法典,确立 社会生活的价值体系,树立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为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奠定法制基础 ,在完善法律制度层面的同时,促成整个社会的法律观念形态由公法观念、公权观念向 私法观念、私权观念转变,形成反映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使保护人民人身权利和财 产权利的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解释、实施的语境和前见,最终促使我们的国家机 关、政府、公务员真正依法行政。孙 志刚却被活活打死了。这样的拼合式的民法典,绝不可能达到我们 的目的! 进入 梁慧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公权力 。
现在的许多法律、法规究其内容, 是符合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要求的,但解释、适用这些法律、法规的语境和前 见是反映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公法观念、公权观念。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线,不是靠行政法来确定的,而是靠私法来确定的10月17日,湖南省公安厅通知尸体暂时不火化。
联合调查组的另一个问题是:永州和新田两级政法委和教育局凭什么参加联合调查组?法律赋予政法委和教育局以刑事侦查的权力了吗?政法委和教育局的官员们具有刑事侦查所需要的专门技术和法律知识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各类组织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有目击者称,肖楚程尸体打捞上来时双手抱在胸前,脚上仍穿着很容易掉落的夹板鞋。对于这种疑点重重的非正常死亡,只有通过立案、侦查、预审查明真相后才能决定移送起诉或撤消案件,没有连嫌疑人都不讯问就决定不立案的道理。对凶徒的报应是上天注定要到来的,不必强求迟早。
而高莺莺好歹已经成年。无论是生前坠楼或者生前溺水,另外还有一个被汽车撞死,都存在他杀、自杀和意外事故死亡的可能,应当通过立案、侦查、预审犯罪嫌疑人查明真相后才能决定移送起诉或撤消案件。
但刑罚的目的并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报应,而在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即使是后者,如逼人落水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放任死亡后果发生,按照中国主流刑法理论仍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除了广州中山大学法医检验鉴定中心的检验结论也佐证了肖楚程系生前溺水死亡一句可以利用专家的名头唬人外,丝毫不能消除受害人家长和公众的疑问。与不久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高莺莺坠楼案一样,肖楚程溺水案同样属于难以轻易判明死因的案件。
而中山大学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的材料能否确保是从肖楚程尸体上取下的,鉴定结果是如何佐证了肖楚程系生前溺水死亡的,从生前溺水死亡又是如何推理出意外落水死亡这个结论的,报告都语焉不详。当晚,永州市委政法委公布由它牵头且有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教育局及新田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参与的联合调查组10月14日出炉的调查报告,称肖楚程属于意外落水死亡。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的犯罪案件被列为公诉案件。受害人家属和群众对于新田县公安局的决定不服,永州市政法委可以责令永州市公安局组织专案组,也可以建议湖南省公安厅组织专案组,但没有自己组织联合调查组的道理,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专属于公安机关。
但高莺莺案和肖楚程案似乎并不来源于大案必破的压力,它们对中国法律的损害也要比难案不立要大得多。联想到近期在学校里死于非命的初中生如广东佛山的廖梦君、湖南永州的章耀尹、云南照通的蔡发春,真让人不寒而栗。
他们已经牺牲了儿子或孙子,没有必要像高天虎一样再把自己搭进去。据红网等多家媒体报道:今年9月18日,湖南永州市新田县毛里中学初一98班班长肖楚程制止初二学生乱吐痰两次遭围殴,当晚第三次被寻衅时失踪,9月20日上午被发现浮尸于水深约1米的路边池塘里(肖楚程身高在1.63-1.64米之间且会游泳)。
肖楚程只是一个14岁的孩子,是应当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湖南经视都市频道记者赴事发地采访,被县政法委副书记周石林等骗至县公安局,由刑侦大队长指挥警察抢走并损坏摄像机、销毁采访素材带。我不希望肖楚程的亲人们为肖楚程不明不白的死走上上访的不归路。怎么能凭一个生前坠楼或者生前溺水的鉴定结论,就断定死者是自杀或意外事故死亡?警方这样轻易下结论,可能与大案必破的过分要求有关,因为难破的大案不立和立案后的刑讯逼供都是实现大案必破的捷径。事发后鉴定结论尚未做出,校方就开会要求学生统一口径。那些残害肖楚程的恶少如果这次不受惩罚,他们会继续作恶,终究有一天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罚,或死于流氓斗殴,或死于受害人的防卫、报复。
公众,而不只是受害人的家属,对于督促公检法将公诉案件的犯罪人绳之以法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如果是前者,显然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
他们已经牺牲了儿子或孙子,没有必要像高天虎一样再把自己搭进去。据红网等多家媒体报道:今年9月18日,湖南永州市新田县毛里中学初一98班班长肖楚程制止初二学生乱吐痰两次遭围殴,当晚第三次被寻衅时失踪,9月20日上午被发现浮尸于水深约1米的路边池塘里(肖楚程身高在1.63-1.64米之间且会游泳)。
受害人家属和群众对于新田县公安局的决定不服,永州市政法委可以责令永州市公安局组织专案组,也可以建议湖南省公安厅组织专案组,但没有自己组织联合调查组的道理,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专属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组的另一个问题是:永州和新田两级政法委和教育局凭什么参加联合调查组?法律赋予政法委和教育局以刑事侦查的权力了吗?政法委和教育局的官员们具有刑事侦查所需要的专门技术和法律知识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各类组织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怎么能凭一个生前坠楼或者生前溺水的鉴定结论,就断定死者是自杀或意外事故死亡?警方这样轻易下结论,可能与大案必破的过分要求有关,因为难破的大案不立和立案后的刑讯逼供都是实现大案必破的捷径。对于这种疑点重重的非正常死亡,只有通过立案、侦查、预审查明真相后才能决定移送起诉或撤消案件,没有连嫌疑人都不讯问就决定不立案的道理。当晚,永州市委政法委公布由它牵头且有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教育局及新田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参与的联合调查组10月14日出炉的调查报告,称肖楚程属于意外落水死亡。与高莺莺坠楼案相比,肖楚程溺水案更加恶劣。
湖南经视都市频道记者赴事发地采访,被县政法委副书记周石林等骗至县公安局,由刑侦大队长指挥警察抢走并损坏摄像机、销毁采访素材带。联想到近期在学校里死于非命的初中生如广东佛山的廖梦君、湖南永州的章耀尹、云南照通的蔡发春,真让人不寒而栗。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的犯罪案件被列为公诉案件。在这两个案件中,没有法定侦查权的地方要员对案件的不合常理的介入,使公众相信案件本身并不难破,而是某些官员有猫溺需要掩盖。
而高莺莺好歹已经成年。即使是后者,如逼人落水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放任死亡后果发生,按照中国主流刑法理论仍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那些残害肖楚程的恶少如果这次不受惩罚,他们会继续作恶,终究有一天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罚,或死于流氓斗殴,或死于受害人的防卫、报复。学校竟变得如此不安全,我们今后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哪里接受教育?新田县毛里中学的领导和教师对于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班长的非正常死亡尚如此冷血,我们怎么能指望他们为普通学生的普通困难奉献自己的爱心?新田县的学生家长们,永州市的学生家长们,湖南省的学生家长们,全中国的学生家长们,难道你们就不怕厄运有遭一日会降临到你们自己孩子头上? 进入专题: 法制评论 。而中山大学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的材料能否确保是从肖楚程尸体上取下的,鉴定结果是如何佐证了肖楚程系生前溺水死亡的,从生前溺水死亡又是如何推理出意外落水死亡这个结论的,报告都语焉不详。10月17日,湖南省公安厅通知尸体暂时不火化。
永州市政法委弄出这么一个调查报告,不但永州市公安局无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也给湖南省公安厅组织专案组前往新田查案增加了极大的阻力。我不希望肖楚程的亲人们为肖楚程不明不白的死走上上访的不归路。
肖被害(哪怕是被追打失足落水也是被害)的原因发生于我们都把孩子往那里送的学校,而不是名声不佳的在中国大陆被归入娱乐场所的宾馆(全国各大城市纷纷出台娱乐场所100%使用避孕套计划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检测可资证明)。公众,而不只是受害人的家属,对于督促公检法将公诉案件的犯罪人绳之以法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
事发后鉴定结论尚未做出,校方就开会要求学生统一口径。无论是生前坠楼或者生前溺水,另外还有一个被汽车撞死,都存在他杀、自杀和意外事故死亡的可能,应当通过立案、侦查、预审犯罪嫌疑人查明真相后才能决定移送起诉或撤消案件。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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